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
精选 发布时间:2016-07-13 08:06
[摘要]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: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,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,切实加强系统管理,明确责任: 一、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,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
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 
第一篇: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 
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,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,切实加强系统管理,明确责任:    
 
 一、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,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,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,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,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,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。    
 
二、坚持“归属管理”原则,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,切实做到“看好自己的门,管好自己的人,做好自己的事”。负责教育本部门所属人员(教工及学生)不利用网络制作、传播、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: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、利益、形象的;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含有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       
 
三、坚持“谁主管,谁负责;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,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。  
 
四、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的内部交流QQ群、飞信群等实时监控;教学单位要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,学生管理人员应参与学生交流群加强监控与引导,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、教育,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。  
 
五、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。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、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,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,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  
 
六、在责任期内,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,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。
 
第二篇: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 
一、学校信息中心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,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。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、建设、应用开发、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。
 
二、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,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。
 
三、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,所报送和发布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,真实有效的。凡因虚假、反动、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和发布者承担,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,将追究责任。
 
四、各部门设立网站信息管理员,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。各部门负责人和网站信息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,做到安全、真实、可靠。
 
(一)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,及时注销无效用户;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。
(二)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。
(三)各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,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,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。
 
五、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,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,并报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。
 
六、对部门责任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,如BBS、聊天室、留言板等,本部门必须24小时实时检查,发现问题,保存有关记录,及时切断对外宣传,并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备案。未经许可,任何入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。
 
七、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,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,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,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,相应部门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。
 
八、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:
(一)查阅、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;
1.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2.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3.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;
4.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5.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等。
(二)破坏、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。
(三)盗用他人帐号、盗用他人IP地址。
(四)私自转借、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。
(五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。
(六)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。
(七)上网信息审查不严, 造成严重后果。
(八)以端口扫描等方式,破坏网络正常运行。
 
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:
(一)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;
(二)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;
(三)私自转借、转让用户帐号;
(四)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。
 
十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,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、停止有关单机入网、注销帐号、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由学校依照校纪、校规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;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者,移交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理。违反本规定,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 
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


    编辑:ctwx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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